关于对考试违纪、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
为严格考试管理,规范考试秩序,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,根据教育部颁布的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(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),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《考试违纪、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》如下:
一、考试违纪、作弊的的认定:
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考试违纪:
1.私自调换座位;
2.不经监考员同意互借文具;
3.携带具有信息传递或存储功能的设备如手机等进入考场;
4.不服从监考员管理,左顾右盼;
5.在试卷上书写与考试无关的内容;
6.考试结束,监考员收卷时不肯交卷;
7.交卷后不立即离开考场,并在考场内及走廊上喧哗,影响他人考试;
8.有其它扰乱考场秩序,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。
9.无故缺考。
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考试作弊:
1.开考后,发现卷下垫有夹带、书籍和笔记本(无论是否翻阅抄看);
2.考试中,发现在书写工具和身体有关部位做夹带;
3.考试中互传纸条,交换试卷(双方同样处理);
4.考试中或交卷时交头接耳(双方同样处理);
5.考试中相互以眼色、手势或其它方式传递考试答案;
6.考试中偷看旁人试卷或有意让他人看试卷;
7.考试中利用手机等现代化通信工具作弊;
8.已交卷再改动试卷;
9.请人代考和代替他人考试者(双方同样处理);
10.偷考卷者;
11.无论是否是自己的笔迹,在墙壁、桌面以及手、胳膊等身体其他部位写有与考试有关的内容。
二、处理办法
1.对考试违纪、作弊行为的认定仍遵照学院《考试违纪、作弊的认定与处理办法》执行;
2.经确认,学生考试违纪、作弊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,取消学期补考资格,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(警告、严重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、开除学籍)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,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。
3.因故不能参加考试的学生,事先应办理相关手续,并到教务与科研处备案。其中,因病者,应到医务室填写缓考审批单,并获得医务室和教务与科研处认定;因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,需经分管院长批准。
经确认,无故缺考的,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,取消学期补考资格,并由学院视其情况,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。经教育表现较好,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机会。
4.经确认,由他人代替考试、替他人参加考试、组织作弊、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;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5.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三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认定不一致的,以本认定为准。
四、此认定由教务与科研处解释。